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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认定标准

时间:2024-07-05 04:00:55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使之比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更加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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